夏衍
“既然这是一种‘有背于善良风俗’的社会现象,一种‘乘人危急轻率或者无经验’而用欺诈手段订结的契约,是一种‘使人居于类似奴隶之不自由地位的’犯罪,那么有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之责的‘当局’和‘司法检事’,不是应该很快地检举这种不正和犯罪吗?──要那些在恶势力支配下的无知识无经验的可怜虫自己起来‘声请’,那不是实质上纵容犯罪吗?”
他沉吟了许久,慢慢地说:
“照理是这样的事,社会局应该出来讲话的。”
“这样的事不违背工厂法吗?”我提出了另一个问题。
“工厂法主要的对象是劳资的纠纷,所以对于这种‘包身制度’还是要用普通刑法来处理的,不过,假使男女工人年纪在十四岁到十六岁之间,那么照工厂法童工这项目之下,对于纱厂这种工作似乎是禁止的。”他又取出了一本很厚的书。“‘童工只准从事轻便工作’,‘有尘埃粉末或有毒气体散布场所之工作’是列入禁例的。”
方才感到的对于法律的天真的想法,象轻烟一样地消失了。天哪,到任便什么工厂里去看一看,照现行的法律讲,犯罪和不合法的事实不是太多了吗?英商纱厂里有六岁以下的童工,才出世的婴儿象物件一样地丢放在“有尘埃粉末和有毒气体散布”的机器身边,有人意识到这是犯罪的事吗?这是光天化日之下,警探保护着的工厂里俨存着的事实!──我知道,这一定是适合现社会善良风俗的事了。
在沪西白里南路,有鼎足而立的三个工厂,一个是中国人开的×新纱厂,一个是白俄开的×远板厂,另一个是日本人经营的丰田纺织会社。那儿不是租界,可是厂里有些什么事的时候,中国“当局”也许敢于处理×新,敢于干涉×远,而绝不敢碰一碰丰田。在中国人经营的纱厂,包身工制度已经渐渐的不“时行”了,可是,以吃人肉为常业的带工老板还集中在法律以外的东洋纱厂。在那“法律之外”的日商招牌之下,别说慢性的剥削,就是用凶器杀伤几个中国“奴隶”,有治安之责的人照例是不敢闻问的!我将这事实告诉了郑先生,他也只能报我以苦笑。
“在所谓‘友邦’的掩护之下,问题自然又作别论了,工厂检查制度,不是就遇到了很大的阻碍吗,问题,还是在紧紧地束缚着我们的整个的不平等条约!”
这结论是对的。我将从郑先生这儿得到的“法律根据”和那痛心的“别论”写信去告诉了冯先生和杏弟,她们那弱小的、可是不知道艰险的努力在死水一般的社会里能激起怎样的波纹,我还不曾知道。不过,我相信,这死水里面的生物还活着,她们应该动──而且是已经在动了。
193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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