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衍
那是十月二十五日的《立报》,内容是一个读者寄给编者的一段报告:
××先生:
这里有一件事情,我想定是新闻记者所不会记录的,因为这事情既不有关风化,其主角儿又不薄具姿色,也许就只等于人们任意扑灭的一只小虫,能引起谁的注意呢?然而,事情是极其平凡,却也是极其惨痛。今天早晨没有事体,走进某法院去旁听,头一起案子问过以后,第二次提上来的是一个乡村打扮的姑娘,听了捕房律师报告,知道她以前是杨树浦一家纱厂的女工。被她包饭(即包身)的老板告了,说她五月八日离开杨树浦的时候,偷了她一副金耳环,两件衣服,在捕房调查时并没有得着什么证据,但因他将她告了,终于是由包打听在曹家渡将她捉来受罪。
在推事数问数答的当中,知道她跑的原因是五月里眼睛被打肿了,厂方要她请假,包饭的老板娘却不答应。打是经常有的,每月作的钱交给老板,作得少了挨打;病了说是懒惰,也要挨打;而这次打却是因为老板要同她轧姘头,她不愿意。当她满口操着泰州话急遽而哽咽地苦诉着的时候,并出示两踝腐烂过的伤痕的遗迹。
全个法庭的人们目光都注射在老板的身上,推事也转过脸来问他,她是否就是他的“包身工”,他却嗫嚅地加以否认,可是他承认吃住都在他家里,作了的钱也承认归他。
他还异想天开,请了律师向她提起附带民诉,因为捕房律师在最后陈述的时候,已说到证据薄弱,那律师似不好意思说到赔偿的话,只是说:“她走了之后她父母问老板要人,纵然判决无罪,也要请对她的身体加以处分。”
判决是无罪,并且即行开释。先生:就只这样,她已受到这人世的欺负太够了。许多有着权势的人合起来欺负她一个,这是世界吗?上海是不知有几千几万这样的包身工。更不知是暗地里排演了多少人世的惨剧。然而,人们却只注意着桃腮上的微笑,却不曾──也不愿去看挂在那些活尸眼角上的泪珠,更少有人想到二十四层的高楼底下还有四十八层的地狱。
(下略)
白 水
“这是你们厂里面的人吗?”我问杏弟。
她摇了摇头。冯先生说:“她们化了几天工夫也找不出这个人的所在,有人说是同兴的,但是去问了也没有人知道,可是这样的人多着呢!……我在上夜课的时候将这件事件告诉了她们,很多人对于律师的请求法庭‘处分她的身体’这一点发生了疑问,……她用手指指出了报纸上的那一句话,声音渐渐地兴奋起来,“从今年起,报上说,不是买卖丫头也算是犯罪了吗?那么包身工……”
“这样的事情,实际上多得很,包身工生病或者被打坏了的时候,东洋人常常不准她们工作,没有工做,又不敢回去,能想法子逃走还算‘大本事’呢。”杏弟补充着说。
我知道了她们约我来商量的来意了,于是我问:
“这问题我可以去请教熟识的律师,可是,即使这是‘犯法’的事,世界上成为‘公开之秘密’的犯罪不是多得很吗?”
“不!”杏弟很快地说,“要是真的是犯法,那我们可以一传十,十传百地告诉每一个包身工,她们要性命,吃不起苦的时候自会到巡捕房里去告的!”
“那不是跟报上编者先生所说的话一样吗?即使‘法庭判她无罪,当庭开释,恢复了她的自由,可是进一步想,她的前途不是只有黑暗没有光明么?’”
“那总比现在好啊,即使在街上讨饭,……她们饿着肚子或者害着病赶生活的时候,真的在羡慕讨饭的呢!”
冯先生提醒她一般地说,多少带着一些讲堂里授课的姿势:
“可是你跟她们说话要当心,要是带工老板知道了这是你教给她们的聪明,恐怕……”
“我不怕,顶多杨树浦不做,到沪西去做也可以。”说着,她也禁不住笑了,在她,好象沪西是另一个天地了。
这种毫不计及自己利害的精神,深切地使我感到了惭愧。谁说世界上没有同情?真真的人和人的阶级感情就存在在这种连自己的衣食也照顾不到的人们的心里!
第二天下午,我在一间小小的办公室里和一位以道义和刚直著名的郑律师谈话。
我将“包身工”的情形概略地告诉了她,他词色间觉得有点惊奇。
“真有这样的事吗?”
“岂止有,多着呢,上海就有几千几万!”
“我们一点也不知道。”他感叹地说,“假使她们的工作情形和生活状况和你所说的一样,那明白地是构成犯罪的!”
从桌上取过一本袖珍的六法全书,指着其中的一条说:
“除出包身制度根本不合法之外,这样的待遇工人,就构成‘妨害自由罪’的。瞧,刑法第二十六章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人为奴隶或使人居于类似奴隶之不自由地位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照你所报告的那种工房里的‘包身工’生活,简直是‘奴隶’生活,即使退一步讲,总也可以说是‘类似奴隶之不自由地位’吧。很明白,带工老板这样的奴役工人渔利是一种非法行为。”
“方才说包身制不合法,那么带工头到乡下去和包身工父母乃至家长们订立的包身契约可以‘自由废弃’吗?”我问。
“当然,这是无效的契约,民法总则第四章对于‘法律行为’的规定,明白地说:法律行为有背于善良风俗者无效;这儿所说的善良风俗,包括的范围很广,凡是人对人的凌虐酷使,都可以解释做‘有背于善良风俗’,所以这种契约本身就没有法律根据,加上,带工头到乡下去,用欺诈性质的方法缔结契约,这一点也可以构成刑事上的犯罪,刑法第三十二章诈欺背信及重利罪项下第三百四十四条:
‘乘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而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以犯前条之罪为常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带工老板的重利,不能不说是“与原本显不相当”,加以他们以这种犯罪为常业,简直以两罪三罪并发的犯罪。
我可以诚实地告白,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听到了所谓法律的“功用”!可是这制定得很冠冕堂皇的法律,果真能够有效地保护那千万无告的奴隶吗?我不能不进一步地追问了:
“那以,这种不合法的契约当然可以随意废弃的了?”
“不,那要当事人自己主张,民法总则第四章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对于这种‘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的契约,‘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撤销其法律行为,或减轻其给付。’这就是说:利害关系人不声称,法院是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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