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李伟诗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以下简称“新课标”)对朗读教学高度关注,在“课程目标”“实施建议”“评价建议”各部分中均对朗读教学作出了全新的表述,其中暗寓着新课程的基本理念和教学实践方式。解读新课标,对于加强高中语文朗读教学、提高语文教学的质量和效率,是十分必要的。
一、召唤朗读教学的圆融境界:在朗读中教学
长期以来,朗读教学在高中语文教学领域一直处于边缘地位。有相当多的教师认为学生的朗读能力在义务教育阶段即应形成,到了高中阶段无须再行教学,或者认为朗读只是一种教学方法,其本身并不具有自足性教育价值,甚至认为朗读教学功能有限,对提高学生语文素养没有太大帮助。这些误解必然导致朗读和教学之间实质性内在联系的割裂,朗读教学形式化亦因此在所难免。
那么,朗读真的只是一种教学方法吗?朗读教学的本真之义到底是什么?它究竟具有怎样的教学功能?又该如何对它进行定位?面对这些问题,新课标均作了澄清。
1、认定高中阶段朗读教学的多面功能:
朗读的功能是多方面的。高中语文课程承担着继续全面提高学生语文素养的使命,因而在高中语文教学过程中理应充分发挥朗读的多种教学功能。对此,新课标在“课程目标”“实施建议”“评价建议”部分均给出了相关表述。例如,在必修课程“阅读与鉴赏”方面的课程目标中,新课标提出了“用普通话流畅地朗读,恰当地表达文本的思想感情和自己的阅读感受”的目标。该表述既表明了新课标有关高中生朗读能力语音层面、技巧层面、言语表达层面的新要求(用普通话、流畅、恰当),同时也包含了新课标对高中阶段朗读教学所具有的多面教学功能的认定,即朗读教学不仅有助于训练学生的朗读技能,而且也有助于学生感悟文章、生成深层次的主体体验并形成个性化的言语呈现方式。进而言之,这也意味着新课标对高中阶段朗读教学重要地位的高度认同。
2、准确理解“朗读教学”的本真之义:
客观地说,朗读固然是一种教学方法,但是否仅此而已呢?
在选修课程的“实施建议”中,新课标提出“可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学生阅读和鉴赏,如加强诗文的诵读,在诵读中感受和体验作品的意境和形象,得到精神陶冶和审美愉悦”。在“附录”中,除给出关于诵读篇目和课外读物的建议外,新课标在选修课程举例“唐诗选读”中再次提出应“加强诵读涵泳,在诵读涵泳中感受作品的意境和形象,获得感情的体验、心灵的共鸣和精神的陶冶。在整体感知的基础上,学习从创意和构思、意境和意象、语言技巧等方面对唐诗作品进行赏析,感悟作品的艺术魅力,获得丰富的审美感受。运用诗词格律知识鉴赏唐诗作品。背诵一定数量的优秀唐诗作品”。
可见,在朗读教学中,“朗读”当与“品味”“领会”“体验”“整体感知”等主体生命活动密不可分,朗读不应外在于这些活动形式,而应包蕴于这些活动形式。也就是说,只有当朗读在性质上从属于“感悟、积累和运用语言的语文实践活动”①,并在课堂中表现为一种反复的出声念读与螺旋上升的情感体验、步步深人的理性思索有机结合的活动过程时,“朗读教学”才称得上是真正的朗读教学。
进一步言之,新课标语境下的“朗读”实际上是指向一种可以不断生成教育意义和教学功能的“教学状态”,其本真之义在于:朗读教学即“在朗读中教学”。它将是一个以朗读为基础、以诵读为延伸、以涵泳为心态背景的教学流程,一个文心、师心、学生的求知之心与外在课堂环境水乳交融的具体教学情境。在这一状态中,朗读与体验并行,想像与创造交织,多主体平等对话,学生的心灵得到化育,教学意义尽在其中,教育宏旨亦有望得以实现。这无疑是一种圆融的教学境界。要想达此境界,在确立目标时理应关注学生主体精神的化育和生命品质的提高,同时也应力避朗读教学性质工具化、操作技术化、地位边缘化等不良倾向。
二、回归学生主体:让“朗读者自己”朗读
所谓让“朗读者自己”朗读,即朗读教学应回归学生主体,把朗读的主动权交给学生,允许学生个性化朗读。
长期以来,朗读教学中学生的主体性严重失落,表现在:其一,许多教师受“知识本位”课程观的影响,一味追求朗读对文本思想内容的忠实再现,因而导致学生主体体验的严重失语。其二,许多教师惯于用硬性指导代替学生体验,在读法上往往过于追求技巧性和统一化,这就在无形中剥夺了学生自主感悟的机会和创造性解读的权力,进而使朗读教学陷人了“千人一腔”的尴尬。这种主体性的失落使朗读教学失去了理应生成的教育意义。
对此,新课标从朗读教学层面对学生的主体地位给予了充分的尊重。新课标不仅提出了“恰当地表达文本的思想感情和自己的阅读感受”的目标,而且在“实施建议”中提出:“阅读文学作品的过程,是发现和建构作品意义的过程。作品的文学价值,是由读者在阅读鉴赏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文学作品的阅读鉴赏,往往带有更多的主观性和个人色彩。”
“恰当地表达”就是指对于文意与己意的关系,学生能够立足于主体所应有的高度,给以适中有度的把握:既不死读章句而失去读书的意趣,又不主观臆度而破坏文本应有的风貌。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学生主体性不断发挥,“人”与“文”逐渐走向视界融合的过程。此过程中,学生不是外在于作品的“阅读者”,而是拥有主体权利、主体意识,积极参与的“解读者”;学生不是作家作品的“看客”,也不是所谓作家的“代言人”,而只是作为“朗读者自己”在“参与语文教学生活”②。
也就是说,朗读是有主观性和个人色彩的,学生应成为朗读的主体。对此,新课标作了两点说明:一、从学生主体看,阅读态度、阅读需求和阅读心理不同,阅读体会自然不同;二、从文本看,作品内涵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它不可能为每个读者提供一个统一的、单向的阅读路径。由此决定,不同的朗读者在朗读技巧方面的处理不可能雷同,因此,教师的朗读指导也应顺乎“朗读者自己”所体验到的“情思和旋律”③,而不应强求整齐划一。
三、承认文本主体意义:以文本吸引学生朗读
新课标提出:“阅读教学是学生、教师、教科书编者、文本之间的多重对话,是思想碰撞和心灵交流的动态过程。”这是对语文文本性质的全新理解,意即除学生、教师、教科书编者外,文本也是有思想潜流和心灵律动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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