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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田永胜

新学网 > 语文 > 高中语文课文必修3 > 劝学 >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正论》)。对犯法的人不加以严惩,社会就会发生混乱,民心就不服,国家就不稳定。如果有现成的法律,就依法量刑;如果没有现成的法律,就可以比照执行,“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大略》)。在实现法治时,刑罚必须与罪行相当,“故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君子》)。刑罚与所犯的罪相称,社会就安定;刑罚与所犯的罪不相称,社会就混乱。在安定的时代,犯罪一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在混乱的时代,犯罪肯定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于犯法的官吏,也要依法惩治。“正法以齐官”(《富国》),这样,“百吏畏法循绳”(《王霸》),君主才能把自己的治国理念落到实处。

2、慎罚。“重法”并不是要实行严刑峻法。荀子力主慎刑,对于“奸言、奸说、奸事、奸能、遁逃反侧之民”,要让他们有谋生的职业并进行教化,如果能够转化,就不需要杀掉;而对于首恶分子,就要处死,“元恶不待教而诛”,“才行反时者死无赦”(《王制》)。他批评当时的统治者在对待百姓时,“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宥坐》)。统治者贪得无厌地聚敛财富,加重了百姓的负担,才造成了“邪行之所以起,刑罚之所以多”的局面。荀子强烈反对以族论罪的株连,认为这是乱世的做法。他批评那些不知教化百姓而乱施刑罚的君主,“乱其教,繁其刑,其民迷惑而堕焉,则从而制之,是以刑弥繁而邪不胜”(《宥坐》)。由此看来,能否合理地利用法律与统治者有直接的关系,“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君道》)。只有合理利用法律的统治者,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治国作用。

荀子正确地认识到法治和德治都是治理国家的手段,二者都不可偏废,否则就达不到很好的效果。但是,他却一直寄希望于“圣王”来真正实现他提出的治国蓝图,这与他的“性恶论”形成明显的悖论:君主的人性也是恶的,中国古代的皇帝不是通过武力和篡位夺取政权,就是父死子继,哪里能够培养出理想中的“圣王”?荀子还提出:“君子者,法之原也”(《君道》),把是否能够实行法治归结到“君子”身上,然而,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不可能有一种有效的机制来确保所选拔的官吏都是或者大部分是“君子”的。这样,荀子的思想要么陷入历史循环的悖论,要么陷入一厢情愿的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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