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
第五,在某种意义上,这一切都可以在法律的意义上来理解,基本的观念还是法律,或更准确地说,是宪政和法治:抗议者的组织得以存在、发展和壮大有赖于健全的法治;真正合格的领袖得以涌现,群众经过理性的节制和训练而得以成熟,也有赖于健全的法治;而这种运动最终能够取得成功,也同样有赖于健全的法治。而对成功的理解,斗争的直接目的也是通过民权法案,而一旦通过立法,权利也就确实能得到保障。如此艰难争取得到的法律不会是一纸空文。当然,真诚友善和心心相契并不能通过法律得到,但至少明显的侮辱可以通过法律撤除了。而“公民抗命权”本意也就是要忠于宪法精神,或者说给法律一种道德的基础,为按照某种正义感和良知来改革具体法律提供动力和契机,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恰当进行的“公民抗命权”是一种最可谅解的“违法”。当然,对一个社会来说,它最好是一种最后的诉诸手段,这里的“最后”的意思有二:一是抗争者在程序上最后才考虑采用它;二是作为手段本身它也最好是最后的,过此就将逾越非暴力的界限。
由于社会处境的不同,以上有些观念对我们可能还是相当陌生的,所以借此机会特意予以说明。
──选自《我有一个梦想》,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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