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
这种来自信仰的精神之强大,在马丁·路德·金争取社会正义的斗争中,就表现为一种道义上的强大或道德上的自强。为他在复杂的处境、艰难的斗争和内心的矛盾中提供了坚如磐石的基础的,正是这种道德自强的力量。这种力量对于任何争取社会正义的斗争来说,是经费的或经济的、武器的或武力的力量都不可比拟的。
马丁·路德·金已经去世33年了。但是,这本书所提供的他的言行,对于当今的世界来说,不是仍值得思索吗?这些言行所树立的崇高榜样,对于当今的人类来说,不是仍值得效法吗?
──选自《我有一个梦想》,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
【关于“非暴力反抗”(何怀宏)】
为了让读者对这一概念有一较完整的了解,我们首先回顾一下罗尔斯对“非暴力反抗”的定义。他将“非暴力反抗”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通过这种方式的行动,一个人诉诸共同体多数人的正义感,宣称按照他们经过深思熟虑的观点,自由和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原则此刻没有受到尊重”。
罗尔斯对这一定义的解释如下:
1、它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是出自良心的违法,但却还是违法。并且,它不仅包括直接的“公民抗命权”──直接违反要抗议的法律;也包括间接的“公民抗命权”──如通过违反交通法规来引起社会注意而表达自己的抗议。
2、它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向拥有政治权力的多数提出来的,是由一些政治原则而非个人的道德原则和宗教理论来指导和证明的,它诉诸的是那个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
3、它是一种公开的行为。
4、它是一种非暴力的行为。这不仅因为它是一种表达深刻和认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试过其他手段都无效之后才采取的正式请愿,也是因为它是在忠诚法律的范围内(虽然是在这范围的边缘上)对法律的不服从。这种忠诚是通过公开、和平以及愿意承担违法的后果来体现的。
马丁·路德·金也曾对他领导的“公民抗命权”运动的基本原则“非暴力反抗”(nonviolent resistance)作过详细说明,他认为这一“非暴力反抗”的6个特征是:
⑴ 它并非消极,而仍是反抗,且从根本上说是强者的手段;
⑵ 它不寻求打败或羞辱对手,而是要赢得他的友谊和理解;
⑶ 它抵抗的目标是指向邪恶本身而非在行这种恶的人;
⑷ 非暴力反抗者愿意接受痛苦而不报复,接受对方的打击而不还击;
⑸ 非暴力反抗者不仅避免外在的物质暴力,也避免内在的精神暴力,即不是恨,而是爱对方。这里的爱不是爱欲,也不是友谊,而是指一种冷静、理解、善意、寻求保存和创造共同体的爱;
⑹ 非暴力反抗者深信世界是站在正义一边的,深信未来。
我们现在对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公民抗命权”运动及其所蕴含的根本的非暴力精神已经有了一个概略的印象,下面我们试具体联系与本书相关的材料,来对一些可能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的问题作一些说明。
第一,“公民抗命权”是一种特殊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出自“善意”“良知”或者说强烈的“正义感”的行为,至少行为者主观上是如此认为,也得到相当多的人的如此承认。但即便如此,它又确实仍是一种违法行为,确实违反了当时的法律、法规或政令。所以,马丁·路德·金等领袖在发动这种斗争时是不无犹豫的。当然,他也不是要推翻整个法律体制或政府,他甚至试图更忠诚于他所理解的“宪法”或“宪法精神”,他始终是一种改革而非革命,更非旨在夺取政权的暴力革命,亦非具有绝望情绪的恐怖活动。这是马丁·路德·金始终强调的。
第二,抗议者之所以采取这种违法行为,而不是在守法的框架下寻求问题的解决,常常是因为违法者觉得在法律的框架内已很难解决问题,或者说需要旷日持久的时间和程序,已经让人很难等待。这还意示着,在一个法律基本上能够顺应民意的社会里,抗议者常常并不是处于多数,而是处于少数,而多数对于这少数感到的痛苦常常并不能完全感同身受,因而容易流于麻木。所以,抗议者希望通过某些相对激烈的行动、通过像我们上面所说的“集体违法”行动来刺激多数,来唤起他们的正义感,而绝不是要把对方消灭。
具体到马丁·路德·金所开展的斗争,那就是,他以及追随他的人们,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并不代表多数,而只是少数,他所面对的对手,甚至可以说也主要不是美国联邦政府,而是普遍的南方白人,这些人在南方许多地方居于多数,在市议会中占据支配地位,其中一些人同时还是权力机构的执掌者或执行人。这些人代表着另一种“民意”,是一种甚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居于多数的“民意”,这种“民意”不仅是地方政府要优先考虑的,中央政府也不敢小窥。所以,我们可以感受到马丁·路德·金所遭受到的巨大压力,这种压力就来自这一“多数”──其中包括麻木、冷淡的多数人和一些激烈的少数人──像爆炸、刺杀、恐吓大致就是后者所为。
第三,所以马丁·路德·金及其运动成员确实需要一种很高的精神、意志、理性和训练,其中包括相当重要的一种自我克制力和妥协精神,比如说在某些时候停止示威一天,这并不只是作为一种斗争策略来使用,而是源自一种根本的、对人性的深刻认识,认识到人性的某些基本缺陷,认识到正义的抗议者自身也同样还有阴暗面,因而即便是对罪恶,也主要是“罪其行而不是罪其人”。
第四,从本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公民抗命权”运动要取得成功,不仅需要抗议者的相当广泛有力的组织;需要具有卓越判断力和坚强意志的领袖;需要恰当的斗争策略,还需要具有两个很重要的外在条件:其中一个是立宪体制和法治,这意味着对手接受法律,遵循可以预知的游戏规则。在这一意义上,你有什么样的对手确实至关重要──至少对于这种运动取得成功至关重要,抗议者也可由这一法治得到保障。比方说,一个个被捕的“公民抗命权”的参与者只要交了保释金,就可以轻松地微笑着离去。另一个就是强大而自由的、独立于政府的、多元和开放的新闻媒体,这还意味着媒体和舆论也不仅仅是顺从多数,更不是顺从权力,而是要遵循真实甚或追求某些直觉到的道德真理。在伯明翰的斗争中,马丁·路德·金组织少年学生违反禁止令连日示威,开始警察还未使用暴力,只是执法捕人,但当这些少年示威者一天天持续涌现,监狱也人满为患时,就开始发生警民流血冲突了。而当闻风云集的新闻记者将实况、照片向全国报道;看到少年们挨打,一时间全国哗然。此外,还有时机也起了作用,1963年是由年轻的民主党人肯尼迪担任总统,这对开展民权运动,争取通过民权法案是有利的。马丁·路德·金入狱时,肯尼迪甚至亲自打电话给他的妻子给予安慰,并为改善马丁·路德·金在狱中的处境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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