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就青海湖生态环境保护颁布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青海湖流域指注入青海湖的布哈河、乌哈阿兰河、沙柳河、哈里根河、甘子河及黑马河等河流的干流和支流流过的整个地区。此法律条例共33条,为保护青海湖流域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青海湖,是我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也是国际七大湿地保护区之一。由于全球气候变化和人为活动的破坏,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危机四伏。草场退化面积达1035万亩,80年代以后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环湖一带仍有大片土地还在进行掠夺式经营,将草场低价承包耕种,粗垦滥种,广种薄收,随意撂荒而不加以治理,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据统计,草地退化每年以3%的速度增长,沙化土地面积已达765平方公里,比1956年扩大了304平方公里,并且每年以10多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扩大。原有青海湖周围78条大小河流,常年不断地向青海湖补充水源,但现在多数河流已枯竭,只有布哈河、沙柳河、黑马河等20多条河流有水注湖,且水量锐减,总水量比50年代减少了60%以上,致使湖面水位每年以11—12厘米的速度下降。青海湖湖水也正在受到城镇污水的污染,据统计,天峻、刚察、青海湖医院每年排入湖中的污水达1.446万吨;环湖制革、肉类食品加工、洗毛、生活污水每年排入湖中的约50万吨。还有牲畜药浴废水,大量化肥农药、杀虫灭鼠剂的残留物等,也都流入青海湖。青海湖主要水生动物湟鱼,由于过度捕捞,生长环境的恶化,数量骤减。青海湖鸟岛区生活着160多种水禽,现在大都已灭绝。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在青海湖流域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批准的取土地点和范围内,就采取先移植草皮,逐段取土填埋、恢复地表植被的方法施工。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植被的有效恢复,未按要求施工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植被,并处以5000—10000元以下罚款。对生态脆弱区中度以上退化草原实行封育或禁牧措施,对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休牧或限牧,保护草场植被。禁止非法捕猎、揭巢拣蛋、捕捉幼鸟。禁止在草原上随意取土采沙,擅自开辟施工便道。禁止在湖泊、河道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物、油料和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及残液等有毒有害物质。这些规定将为保护青海湖流域及脆弱的生态环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马应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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