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言 法律经典语录 共收录关于法律的名言178条
战国·韩非《韩非子·有度》。阿:偏袒.曲从。绳:木匠用来取直的墨线。挠:通“桡”.弯曲,引申为迁就、屈服,曲:指弯曲不正的木料。这两句大意是:法律不能因为豪门权贵犯了法而偏袒、曲从他,就像墨线不能弯曲来迁就歪斜不正的木料一样。这两句说明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治国应当以法为准绳,“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有权势者不敢以身试法,平民百姓不敢以身触法,国家就容易治理了。~两句现在仍不失为至理名言,尽管古今说起来都很容易,而在实践中却不无困难.
战国末期哲学家 韩非 《韩非子·有度》宋·苏辙《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俗:风俗。本句大意是:法令在上层制定以后,下层就形成了相应的风俗习惯。法令给百姓规定了哪些事可行,哪些事不可行,本来具有强制的性质;久而久之,在民间就形成了相应的风俗习惯,执法的自觉性也因之提高。两句说明了法制与民俗的关系,强调了立法的重要性。
北宋文学家 苏辙 《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宋·欧阳修《论韩纲弃城乞依法札子》。明文:明白的条文。这两句大意是:法律有明白的条文规定,违反了法规,情理上没有值得宽恕的地方,必须受到惩处。此二句是说:法律决不能徇私舞弊,既然有详密周严的条文,就必须坚决执行。《慎子·君臣》有“官不盲私,法不遗爱”之说,更何况情理上没有值得宽恕的地方。此二句可用来说明人犯了法,就应按法律规定受到惩处,不成为之说情,请求宽恕。
北宋文学家,史学家 欧阳修 《论韩纲弃城乞依法札子》宋·欧阳修《春秋论下》。施:施加。小:细微之处。这两句大意是:法律是要施及于人的,因而即使是细微之处,也必须小心谨慎。法律非同儿戏,重则涉及人的身家性命,轻则涉及人的声誉财产,必须处之以公,即使细微处也得审慎,决不可等闲视之。可用以说明执法必须严明谨慎,
北宋文学家,史学家 欧阳修 《春秋论下》汉·司马迁《史记·秦本纪》。贯戚:指国君的亲属。这两句大意是:法令得不到贯彻执行,主要来自于皇亲国戚的阻挠。法律得不到执行,阻力来自于达官显贵,皇亲国戚。因为他们以法律制定者自居,凌驾于法律之上,古时又有刑不上大夫的恶习,所以他们知法犯法,犯法后又难以服法。此二句一针见血地指出专制集权国家执行法冶的通病,用以揭露法之不行的要害之处,十分恰切。
西汉史学家,思想家,文学家 司马迁 《史记·秦本纪》>战国·商鞅《商君书·赏刑》。这两句大意是:所谓统一刑罚,就是量刑不论人们的等级,商鞅在《赏刑》一文中提出了三个政治主张,即壹赏、壹刑、壹教。商鞅说:所谓统一刑罚,就是刑罚不分人的等级,自卿相将军到大夫平民,有不服从国君命令、违犯国家禁令,破坏国家制度者,就判处死刑,决不赦免。以前立过功劳,以后办了坏事,不因此而减轻刑罚,以前有过善行,以后有了罪过的,不因此而破坏法律。忠臣孝子有了过失,也必须按照罪的大小来判刑。商鞅提出的“刑无等级”的主张,显然是对“刑不上大夫”的大胆挑战,有其进步意义。但在商鞅所处的时代,是无法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今天,实现“刑无等级”有了现实的可能,但还必须彻底消除“刑不上大夫”或“重刑不上大夫”的流毒才行。
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 商鞅 《商君书·赏刑》宋·王溥《唐会要》卷三十九。这两句大意是:法律的条款明确,人们对国家就信任,法律统一,君主的权威就会提高。法律的条文必须明确具体,不能让执法者随意曲解。唐初沿用隋朝的刑律,其中规定官吏可以解释法律的某些条文,这就为官吏的贪赃枉法、依法谋私大开方便之门,同时也降低了法律的威信和君主的尊严。中宗时,左拾遗赵冬曦上书,请定律令格式,刊定科条,以达~的目的。堵塞官吏曲解法律的漏洞。此名句对当今如何立法、司法、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有可借鉴之处。
北宋大臣 王溥 《唐会要》汉·司马迁《史记·楚元王世家赞》。出令:制定法令。所任:所任用的人。这两句大意是:国家的安危存亡在于所制定的法令如何,所任用的官员怎么样。国家所制定的法令如能惩恶扬善,顺应民心,有利于百姓安居乐业,所任用的官员又能正确地、创造性地执行这些法令,就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国家就能稳定长久;否则,就会失去民心,产生混乱,国家就会出现危机而难以长存。这两句用于说明国家的立法和任人对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
西汉史学家,思想家,文学家 司马迁 《史记·楚元王世家赞》晋·葛洪《抱朴子·行品》。凝结:指难分难解的纠葛。操:掌握。绳墨:本是木工打直线的工具,比喻规矩或法度。这两句大意是:遇到纠葛而能作出决断,掌握法度而能无所偏私。在当今选个提倡法制的时代,人民希望执法者都能到“~”。
东晋医学家,道教学者,炼丹家 葛洪 《抱朴子·行品》宋·苏辙《上皇帝书》。这两句大意是:如果法律只行施于平民百姓,而屈服于达官权贵,天下人将不服气。韩非认为:真正实行法治,应“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有度》)。只有这样,才能够得到人民的拥护,使有才能之士脱颍而出,使奸佞不法之徒丧魂落魂。但若刑法只施于平民百姓,对达官贵族是刑不上大夫,那谁能为之服气?歪风邪气又怎能得到涤荡?长此以往,天下得不到治理,反而会生出激变来。可以此二句说明执法必须平等,否择人心不服。
北宋文学家 苏辙 《上皇帝书》明·汤显祖《牡丹亭》知晓孔子所教导的礼数,不触犯(萧何写在竹简上的)法律。礼是孔丘教育弟子的一个重要教学内容,指社会的规范,是道德的具体体现。萧何六尺条--泛指法律。萧何根据奏法制定九章律,六尺竹简书写,是汉代最早的法律。六尺条,用六尺竹简写的条令(法律)。
明代戏曲家,文学家 汤显祖 《牡丹亭》战国·韩非《韩非子·内储说上》。形:形状。灼:烧伤。懦(nuo糯):软弱。这几句大意是:火的形状威严可怕,人们害怕不敢接近,因此很少被火烧伤;冰的样子绵软柔弱,人们喜欢游泳戏水,因此被淹溺的人很多。这几句是韩非子关于法治理沦的著名比喻。早在春秋时,郑国著名政治家子产就说过这样的话:“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语见《左传·昭公二十年》),韩非在这里也以水火为喻,说明治国也是如此,他主张严刑峻法,使人望而生畏,更不敢以身试法,这样,国家就容易治理;若过手宽大,执法不严,百姓不知畏法,国家就难于治理。
战国末期哲学家 韩非 《韩非子·内储说上》唐·王勃《上刘左相书》。施:施行惩治。返:通“反”,违反。这几句大意是:法律一经订立,凡有违犯者,必须实施惩治;命令一经发出,只有坚持执行,而不能违反。这几句道出法令的严肃性。“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见张昭远《旧唐书·戴胄传》),一经制定,昭告天下,凡有违者,必究不贷,法律一经颁布,必须坚决执行,如“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吴兢《贞观政要·刑法》),决不能随意违反。这几句可用以说明法律的严肃性。
唐代诗人 王勃 《上刘左相书》宋·欧阳修《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迁:向。远:离开,这两句大意是:法令,是用来禁止人民做违法的事,让人民趋向善良,远商罪恶的。法,就是国家制定的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规则。它禁止人民作统治者认为不该作的事,鼓励人民作统治者认为应该作的事,以法律的形式将人民的行动限制在统浩阶级的道德规范之中,若有越轨,就要绳之以法。
北宋文学家,史学家 欧阳修 《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见宋·苏轼《御试重巽申命论》。至详:极其详细。晓:昭告。避:避而不犯。这几句大意是:把极为详细的法令昭告天下百姓,让他们清楚地知道哪些事是不能去干的。法律的制定,必须周密详备,并且昭告天下人民,使他们知道哪些事可以干,哪些事不能干。人们的言行都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然匡家大治,天下太平。
北宋文学家 苏轼 《御试重巽申命论》战国·韩非《韩非子·五蠢》。寻常:古代长度单位,八尺为寻,倍寻为常。庸人:普通百姓。释:舍弃不取,铄(shuo朔):熔化。溢:同“镒”,古代重量单位,二十两(一说二十四两)为一镒。盗跖:指春秋时奴隶起义领袖柳下跖,旧时诬为贪财的强盗,故名前冠一“盗”字。掇(dUO多):拾取。这几句大意是:普通的布帛虽然仅有“寻”、“常”那样长,一般百姓不肯丢手;熔化灼烫的金子多达百镒,连最贪心的盗跖也不敢去拾取它。韩非为了说明“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的道理,举了~的浅显事例作为论据。实行严刑峻法,如熔金烫手,最贵重的东西连最贪心的人都不敢轻拿妄取;没有刑罚约束,人人有恃无恐,哪怕是最微薄的东西普通人也会争夺不休。这个例子突出了“法”的威慑力量。韩非善于举例证,打比喻以加强说服力,值得学习。
战国末期哲学家 韩非 《韩非子·五蠢》宋·欧阳修《新五代史·王建立传》。这几句大意是:自古以来那些混乱衰亡的国家,都是维系秩序的法律制度首先崩溃,然后祸乱接踵而来。欧阳修著《五代史》时,有感于后汉郭威因一时喜怒而擅自更换大臣的史实,指出法制遭到玻坏,祸患必定随之而来,因为法制不存,必生偏阿;惩劝不明,风败俗浊;劳臣不赏,不可劝功;死士不赏,不可励勇。风俗败坏,民心生怨,将相不肯出力,祸乱还能不生吗?这几句说明法律是关系到国家存亡的大事,不可恃权易法,随心所欲。
北宋文学家,史学家 欧阳修 《新五代史·王建立传》宋·宋祁《杂说》。仰:依赖。这几句大意是:法制,是国家赖以安定的工具;制定得恰当,国家就得到治理;制定得不当,就引起混乱,混乱得不可收拾,国家就会灭亡。没有法律,人民行动没有准则,不受约束,势必引起混乱,法律不公正,社会正当权利无法保障,也将引起混乱;法律定得过宽,违法者将钻法律时空子,为非作歹;法律定得过严,人民动辄得咎,也将激起反抗。因此,立法须正,执法须严,违背这些原则,轻则引起社会骚乱,重则国破身亡,执政者必须警惕。
北宋文学家 宋祁 《杂说》>战国·商鞅《商君书·画策》。这几句大意是:圣明的君主不看重仁义而重视法度,制定法律一定要严明,颁布的法令一定要执行,这样就可以了。儒家重仁义,讲“德治”,法家重法度,讲“法冶”,商鞅认为发展到战国时代,必须实行法治和重战政策,才能使国家强盛起来。尽管法家主张的“法”并不体现人民的意志,而是“圣人为民法”(《商君书·定分》)。“圣人能生法”(《管予·法法》),即“法”是君主凭个人意志制定出来的,但因为有了统一,严明的法令,又令在必行,就能使国家强盛起来。这一点是值得借鉴的。
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 商鞅 《商君书·画策》春秋·管仲《管子·法法》。令:政令。宝:财物。威权:威望权力。爵禄:爵位俸禄。这几句大意是:国家的政令重于物质财富,国家的利益要重于亲戚的利益;法令比个人重要,威望权力要比贵族的爵位、俸禄更值得珍贵。这几句明确指出: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国家的利益高于权贵的利益,法律的尊严要高于贵族勋爵的地位权势,法令的价值要超出珍宝财物。也就是说,要使国家文明进步,必须实行法治。这个法,不受权贵的干扰,不为物质所收买,不为民众所胁迫,它凌驾于社会之上。管仲的“法治”主张,是针对儒家的“德治”提出的。有其历史进步意义。对近代人们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不无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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