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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鱼我所欲也》的两个问题商榷

李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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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中的《鱼我所欲也》这篇课文有两个问题值得商榷,现分别简述如下。

1、课本将文章分成两个自然段,我认为不够妥当,应分为三个自然段为好,理由是:

文章是总分结构,开头由设喻引出了文章的中心论点──舍生取义;接着用道理正反对比论证和举例正反对比论证来分述的。

但课文将提出论点部分与道理正反对比论证部分连在了一起,而将举例部分单独列开。这样一方面给人以杂糅之感,增添了学生理解文章结构的难度;另一方面又给人重举例论证轻道理论证之嫌,看不出举例论证和道理论证的并列、对等的关系。如果将第一自然段从第二句处断开,把前两句作为第一自然段(提出中心论点部分──总),然后从第三句始至此段尾作为第二自然段(道理论证部分──分),原第二自然段作为文章的第二自然段(举例论证部分──分),那么文章的总分结构及论证部分的并列关系就一目了然了。

2、课本将“万钟”解释为“万钟的俸禄,形容位高禄厚”,我认为不够准确。

俸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封建时代官吏的薪水”,按现在的话来说即官员的工资。我们知道,薪水也好,工资也好,都是国家给的,是名正言顺的,你去“受之”是应该的、是光明正大的,还要辨什么“礼义”呢?

显然,这种解释是不合情理的,最好解释为“万钟的财物”,这里面就包含了该取的,不该取的;可取的,不可取的。这就能较好地突出“他”“受万钟”时对“礼义”是“辨”,还是“不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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