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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刿论战》注商

鲍善淳

新学网 > 语文 > 人教课标本九年级下册 > 曹刿论战 > 《曹刿论战》注商

1、“衣食所安”

“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孔颖达疏:“公意衣食二者,虽所以安身,然亦不敢专已有之,必以之分人。”目前流行的注本,多释“衣食所安”为“衣食这些用来养生的东西”,认为“安”有“养”的意思。中学课本所注亦同,似皆本孔疏。但均为肆意增字以解之,不可信。“衣食这些用来养生的东西”,决非鲁庄公一人所能专,人亦非必待其分而后有之,此注之误甚明。故清人俞樾《群经平议》卷二十五云:“传文但言所安,不言所以安,孔义非也。《晋语》:‘孝敬忠贞,君父之所安也。’韦昭注:‘安犹善也’。此谓虽已之所善,而必以分人。《说文》:‘便,安也’。是‘安’与‘便’同义,犹言已之所便安耳。”此言甚是。《颜氏家训·后娶》引《后汉书》云:“(薛包)器物取其朽败者,曰:‘我素所服食,身口所安也。’”“所安”之义与此同。“衣食所安”即“衣食之所安者”。“所安”可以看作“衣食”的后置定语。“安”训“善”。庄公这句话是说,自己感到好的衣食,不敢专享,必以之分人。正因为是衣食中的精美者,数量有限,所分之面必不能广。故曹刿说“小惠未徧,成弗从也”。如果是泛指“衣食这些用来养生的东西”,皆生活之必需品,则鲁国虽贫弱,亦当人人有之,只能说不丰足,不能说“未徧”,一人能专,分之不徧,必衣食之美善者。《战国策·赵策》:“衣服之便于体,膳啗之嗛于口,未尝不分于叶阳、泾阳君。”前二句可以作为“衣食所安”一语的绝好注脚。

2、“弗敢加也”

“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对于这句话中的“加”字,古本不多加注。自选读本出现后,其初多以“增加”释之。后来又多解为“虚报”。近读《文史知识》1989年第一期,又有人认为“加者,变化。实指减少。”这一句看来很平常的话,竟然歧解迭出,愈说愈奇,孰是孰非,不可不辨。

认为“加”训“变”的同志否定“增加”说,理由有二:其一,“把‘弗敢加’释为‘不敢自行增加’等,忽视了春秋祭祀未必不敢增加的历史事实。”其二,“与《国语》所录抵牾”。先说第一点,认为当时“祭祀未必不敢增加”,“其祭祀也多有超过规定、自行增加的”,因而就不存在“不敢增加”的问题,这是不合逻辑的。恰恰相反,正因为有这种“礼崩乐坏”的“不正之风”存在,所以鲁庄公把“不敢自行增加”看作是事神有礼、不与时尚同流合污的举动,可以作为据以进行战争的重要条件。鲁国是周公的旧封,素有重礼的风气。“礼崩乐坏”的现象在鲁国出现也较晚。春秋时列国都常到鲁“观礼”。所以,别国“敢”,而鲁庄公“不敢”完全合乎情理。《左传·昭公二十年》记齐国事,“梁丘据与裔款言于公曰:‘吾事鬼神丰,于先君有加矣。’”这里说的“有加”,与庄公说的“弗敢加”,句意虽相反,但“加”字的意思却无疑是相同的。

再说第二点,《国语·鲁语上》记曹刿问战,“公曰:“余不爱衣食于民,不爱牲玉于神’”后一句也是说祭品该供多少就供多少,决不吝惜。《孟子·梁惠王上》说齐宣王举行祭钟仪式,以羊易牛,致使“百姓皆以王为爱也”。此事虽发生在战国,但也可以看出,所谓“爱”就是不按规定供祀“不爱”就是能按规定供祀,并不一定指毫不吝惜,尽量增加祭品。《左传》与《国语》记述虽有不同,却都是说按规定数量供祀,并不“抵牾”。虽然古人也认为“神唯多是求,贪得无厌”,为此,齐景公“事鬼神丰,于先君有加矣”,虢公也说”吾享丰洁,神必据我”(《左传·僖公五年》)。但用“礼”来衡量,祭品超过规定则是淫祀以媚神。用非礼的手段讨好鬼神,是对神灵的亵渎,故庄公守礼而“弗敢加”。而且,《国语》中曹刿所说的“神求优裕于享者”,并不是说庄公应增加祭品使神优裕,而是说应使百姓“财用不匮,莫不能使共祀”,否则,只是庄公“独恭”,而“独恭不优”,“不优,神弗福也”。

释“加”为“虚报”,在前些年较为流行。中学语文课本亦采此说,注云:“加,虚夸。这里是说以少报多。”此说有一定根据。《说文》力部:“加,语相增加也。”段玉裁注:“譄哀下曰加也,诬下曰加也。此云语相譄加也。知譄、诬、加三字同义矣。诬人曰譄,亦曰加,故加从力。”依此,则“弗敢加”即“旨敢诬”,也就是不敢扯谎虚报。然左氏之书,“加”字屡见,均无“虚报”之义,博学如桂馥、段玉裁亦不敢引此以为佳证。除此之外,古文中尚未发现有“加”字单用作“虚报”解之例。许慎拘泥于字形,以“加”从“口”,故释为“语相增加”。应该说,“加”的基本意义还是“增加”。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也说“许君谓语相增加,恐属傅会”。玄应《一切经音义》五引《说文》云:“诬,加言也。”所谓“加言”就是凭空构架,或添枝加叶,言过其实。段注:“引申之,凡据其上曰加,故加巢即架巢。”实际上“加”的本义正当如此。《汉书,五行志》:“成帝即位,显伏辜,淮阳王上书冤博,辞语增加,家属徏者复得还。”颜师古注:“言博本为石显所冤,增加其语故陷罪。”这里只能说“辞语增加”,决不能单独用“加”来表达。

“虚报”说还有一条有力的佐证,那就是下文的“必以信”。前面说不敢虚报,下面接着说一定要诚信,一意相承,顺理成章。而且杜预注也说:“祝辞不敢以小为大,以恶为美。”这不是说不敢虚报祭品吗?似乎很有道理,殊不知古人所谓事神以信,并不是指不虚报祭品多少。古人“祭神如神在”,祭品多少是明摆着的,不能当面扯谎。古代祭祀时,祝史要向鬼神报告的是国君的所作所为、功德的大小。《左传·桓公六年》:“季梁曰: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辞,信也。令民馁而君逞欲,祝史矫举以祭,臣不知其可也。”“必以信”的“信”,也就是这里所说的“祝史正辞”。所谓“正辞”,杜预注为“不虚称君美”。与之相反的“矫举以祭”,杜预注为“诈称功德以欺鬼神”。《左传·昭公二十年》:“若有德之君,外内不废,上下无怨,动无建事,其祝史荐信,无愧心矣。是以鬼神用飨,国受其福”反之,若国君不贤,而祝史“盖失数美”(掩盖过失。数举美善),则“鬼神不飨其国以祸之。”由此可见,“信”是指祝史如实向鬼神报告国君的功德。杜预在“信”字后作注云:“祝辞不敢以小为大,以恶为美”,也是指国君功德的大小美恶,而不是指祭品。

综上所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是说“牺牲玉帛等祭品,我不敢擅自增加。一定要用诚信事奉神。”这句语有两层意思,一是说祭品不敢越礼擅自增加以媚神,一是说祝辞一定要诚信,决不“虚称君美”以欺神。“加”应解为“增加”,本常用义,故古人多不注。后人刻意求新,反而有悖左氏之初衷。

3、“小信未孚”:

杜预注:“孚,大信也。”此说纯属臆测,故洪帝吉《春秋左传诂》、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皆认为“杜随文生训,未安。”但今人多据此立义,有的注为:“对神不说谎话,这是小信,还不能算是大信。”有的注为:“这是小信,还没有使神真正信任。”中学语文课本也注为“(这只是)小信用,未能(受到神灵充分)信任。”

古人认为“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这里所谓“小信”,绝不是说祭祀时对神恭敬诚信是件小事。据《左传·成公十三年》记载,成肃公在出兵伐秦之前祭社,不恭敬。受到刘康公的严厉谴责,并断定他将不久于人世。曹刿的意思是说,只有国君一人这样,范围小。《国语·鲁语上》记曹刿的话是这样说的,“小赐不咸,独恭不优。不咸,民不归也;不优,神弗福也。”“小信”与“独恭”意思相近。曹刿认为,庄公没有做到使百姓“财用不匮,莫不能使共祀”。仅行一己之诚信,而百姓财用匮乏,不能普遍供祀神,故“神弗福也”。由此可见,“孚”在这里当为“尃”或“敷”(《说文》段注云:“二字音义同”)的借字。《说文》“尃,布也。”《小雅·文诂》:“敷,布世。”《诗·周颂、赍》:“敷时绎思”,郑玄笺:“敷犹徧也。”孔疏:“敷训为布,是广及之义。”“孚”与“专”、“敷”古音相近,可通用。《易、需卦》:“有孚。”《经典释文》云:孚,“又作旉。”“旉”与“专”同。因此,“小信未孚”当解为“只是一己之诚信,还不普遍。”

4、“必以情”:

“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杜预注:“必尽已情察审也。”《陈书·儒林传》:“周弘正议曰:‘凡小大之狱,必应以情,正言依准五听,验其虚实,岂可全恣考掠,以判刑罪。’”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据此以为”旧说谓尽讼者之情也。杜注谓必尽已情,非。”其实,杜说在周弘正之前,未必就不是“旧说”。《礼记·王制》:“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这就是杜说的依据。杜以“情”为“尽己情”。指断狱者主观之情;刘说“尽讼者之情”,指官司案件当事人客观之实。《古文观止》注:“情,实也。”中学课本注:“情,实情。”《辞源》修订本以此语为书证,解为“情况,实情。”都认为“情”指客观实际情况。但是,上文明说“虽不能察”,既然承认对案情不能一一审察清楚,怎么能肯定依实情断案呢?古人说话亦不应如此自相矛盾。细玩文意,当以杜注为是。这里的“情”训诚。《淮南子·缪称》:“不载其情。”高诱注:“情,诚也。”“情”、“诚”迭韵,例可通假。《墨子·非攻》:“情欲誉之审,赏罚云当。”孙诒让《间诂》:“情亦与诚通”。《左传》全书不用“诚”字,凡“诚”义多借“情”为之,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民之情伪,尽知之矣。”“情伪”即“诚伪”,也就是“真假”。本来“情”作“实解”,也是借作“诚”。但是“诚”可解为“真实,也可解为“诚恳”、“诚心诚意”。“必以情”当译为“一定要用诚心来处理。”正因为如此,所以曹刿接着说“忠之属也,可以一战。”上古时期,“忠”指尽自己的力量做好份内的事,或尽力做好别人托付事的,对人负责。是办事人主观的态度。《国语·鲁语上》:“公曰:‘余听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断之。’对曰:‘是则可矣。知夫苟中心图民,智虽弗及,必将至焉。’”“必以情断之”就是“中心图民”的具体表现。“中心图民”是说从内心里为百姓着想,对百姓负责,也就是“忠”。这与《左传·桓公六年》季梁所说的“上思利民,忠也”。意思是一致的。这都说明“必以情”的“情”当解为“诚”,是指断狱者的主观态度。

上古兵、刑无别(参顾颉刚《史林杂识》第八二页)。甲兵为大刑,敌古代用兵必先平狱。《诗·大雅·皇矣》郑玄笺:“天语文王曰:女无如是拔扈者,妄出兵也;无如是贪羡者,侵人土地也;欲广大德美者,当先平狱讼,正曲直也。”庄公之所以把以诚断狱作为进行战争的条件提出,原因也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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