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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尔泰对教会与国家关系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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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尔泰在其名著《简明哲学辞典》中,提出了对改革教会和国家的要求。这里的引文说明伏尔泰与宗教没有争论,只是责难教士对国家法权的侵犯。

教会制定的法律,非经政府明白批准,不应有丝毫效力。雅典和罗马之所以避免了一切宗教的争论,就是因为有这种预防办法。

这类宗教争论乃是野蛮民族的特性,或已经变成了野蛮民族的特性。

只有民政长官可以允许或禁止在宗教节日的劳动,因为教士的职务并不在于禁止人们去耕耘他们的土地。

关于婚姻的一切,应该完全决定于民政长官。教士本身应该限于为结婚祝福的庄严职务。

商业既受民法管辖,贷金取息便应该完全由民法规定。

所有教士既是国家的臣民,一切就应受政府的支配。

以同胞给与一个教士的土地的头年收入献给一个外国教士的那种可笑而又可耻的惯例,应该永远予以废除。

教士不能以违反神律的罪名剥夺一个公民的丝毫权利,因为教士自己也是一个有罪的人,他应该为其他的罪人祷告,而不应裁判他们。

官吏、劳动者和教士既然都是同样地隶属于国家,便应同样地缴纳租税。

应该只有一种度量衡的标准和一种法律制度。

让对犯人的处罚变成为有用的事情。把一个人绞死,毫无好处:把一个人罚做苦工可继续为他的国家服务,并提供一种活生生的教训。

每项法律应该是明晰的、一致的、和确切的。去解释法律几乎往往是去败坏法律。

除了恶行以外,不应把任何事情看作是不名誉的。

租税应该永远与缴纳人的资财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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