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水中学 周瑞远
金溪民方仲永,世隶耕。仲永生五岁,未尝识书具,忽啼求之。父异焉,借旁近与之,即书诗四句,并自为其名。其诗以养父母,收族为意,传一乡秀才观之。自是指物作诗立就,其文理皆有可观者。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或以钱币乞之。父利其然也,日板仲永环谒于邑人,不使学。
这是现行七年级语文下册《伤仲永》中的第一段。对段中的“或以钱币乞之”的“乞”字,课本注:“乞:求取。”初略观之此注释,编者以“求取”释 “乞”,似乎通顺没错。实则不然,这一注释不但有侼于常理,而且错误了。
文中谓“金溪民方仲永,世隶耕,……借旁近与之”,说明仲永祖辈以耕田为业,本不富裕。“书诗四句,并自为其名。……可观者。”更说明仲永当时天资聪明过人,年幼可爱,邑人争着宠爱他,赠以钱币自是情理中的事,这是符合中国人“看父敬子,看子敬父”的常理的。若谓邑人向小儿方仲永求讨,真是有侼情理。且文中“日板仲永环谒于人”,足以看出是仲永父子主动登门求赏,而非邑人主动日趋仲永门下求讨。课本编者显然在忽视这一语境的前提下,妄加作注。
“乞”字原本是一个多音多义字。课本编者只知“乞”的常音是“qǐ”,常义是“求”。而忽略“乞”的罕用音和罕用义。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疏》:“乞之与乞,一字也,取则入声,与则去声也。”
《广雅》:“乞,与也。”
王竹溪《新部首大字典》:“乞(qǐ),向人讨、要、求。乞(qì),与人以物。”
显然,“乞”读入声(今读214上声调qǐ)时,是“求、要、求取,求讨”义。这是常义。
“乞”读去声(今读51去声调qì)时,是“与人以物”、“给与”义,这是罕用义。如:李白《少年行》:“好鞍好马乞与人”杜甫《戏简郑广文兼呈苏司业》:“赖有苏司业,时时乞酒钱。”《汉书·朱买臣传》:“妻自经死,买臣乞其夫钱,令葬。”
由此断定,课本注释确实错误无疑,正确的注释是“乞(qì),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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