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新华 刘小湄
“吾属今为之虏矣”一句,一般译成“我们这些人今后会做他们的俘虏的”。译文意思并无大错。但往往有人把“为之虏”与“做他们的俘虏”两式在结构关系上等同起来,即把“为”看作动词“做”;“虏”看作名词“俘虏”,作“为”的宾语,“之”看作“他们的”,作“虏”的定语,这无疑大错而特错了。因为古汉语中作人称代词用的“之”字,只能作宾语,不能作定语。说它与现代汉语中的第三人称代词“基本上相同”,是因为“之”有时还能代表非第三人称,更重要的是它没有性和数的区别,可分别译为现代汉语的“他、她、它、他们”等。
“之二虫又何知”(《逍遥游》)里的“之”作定语,但它是指示代词而非物主代词。总之,在古代汉语中,人称代词“之”不能作定语用,与“之”字相对等而可作定语用的是“其”字。如“此其志不在小”,“吾令人望其气”,“樊哙复其盾于地”,“今者项庄拔剑舞,其意常在沛公也”,所有这些例句中的“其”字,都用作定语,都不能换成“之”字。否则,就不符合古汉语中“之”字的基本语法功能。据此,“为之虏只能译成“被他们俘虏”。
其结构关系应该分析成:“为”是介词,不是动词;“之”是“为”的宾语,不是“虏”的定语;“虏”是动词谓语,不是“为”的宾语。
“此迫矣!臣请入,与之同命”中的“与之同命”,课本注为:“和他们拚命。之,指项羽等。同命,死在一块儿、拚命。”我们认为,这个“之”不是指“项羽等”,而是指刘邦;“与之同命”不是“与项羽等拚命”,而是誓以生命保卫刘邦的安全,与刘邦同生共死。
上面从四个侧面举例说明了学词教学的比较方法。这种方法,把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了,把讲与练有机地结合起来了,把发散、零星的字词教学系统化、条理化了。因此,它不仅是贯彻启发式教学法的重要手段,也是精讲多练的基本环节。叶圣陶等老前辈强调教学要“给学生以钥匙”,比较法的宗旨正在于此。在教学实践中,这四个侧面当然不是孤立的,往往是根据教学需要进行多侧面的综合比较。在同一篇文章的教学过程中,比较面也不宜太大,要根据学生实际和知识积累的客观规律,有详有略,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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