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7月,郁达夫“不远千里”从杭州经青岛去北平,再次饱 了故都的秋“味”并写下了优美的散文──《故都的秋》。作者在对北平秋的“色”“味”“意境”和“姿态”的描绘中,寄寓了眷恋故都自然风物的情愫和对美的执著追求,流露出一种沉静、寡淡的心境。语言清新淡远,蕴含着色彩感和韵律美,体现了郁达夫散文的独特个性和美学价值。
由主观感受和客观描绘的统一而形成的和谐的色彩感和画面美,是《故都的秋》的第一个特色。
色彩,作为美学上的概念,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自然界的万事万物,无不带有自身的某种色彩,我们不妨称它为客观色彩;客观存在反映到人的意念上来,它的色彩便有一定的主观性,我们称它的主观色彩。这两种色彩在郁达夫的笔下交相辉映,相得益彰。
秋天,无论在什么地方的秋天,总是好的;可是啊,北国的秋,却特别地来得清,来和静,来得悲凉。
这“清”“静”“悲凉”,便是故都北平的秋在作家意念之上的总投影,它构成了文章的基调和底色。读者也许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就全文看,作者意在颂秋,为什么一开始就在读者感情上涂上一层悲凉的色彩呢?是不是违反了生活的逻辑?不,这种清、静、悲凉正是故都秋的特色,是作者着力表现的东西,因为这色彩本身就是一种美的表现。
将文中富有主观色彩的词语汇集起来:清、清闲──恬静安谧,这是故都秋的“清”;细腻、幽远──幽静深邃,这是秋的“深沉”;落寞、衰弱、萧条──萧条凄凉,这是秋的“悲凉”。郁达夫用情感绘画了一幅细腻深沉的主观意境图,它构成了文章的骨架。读者可在对秋色、秋味、秋的意境和秋的姿态的体味中,感受作品美的力量。
如果把以上的主观色彩称为“理智的思索”,需要借助读者的文学素养和一定的鉴赏能力才可完成的话,那么,也可以把《故都的秋》对客观色彩的描绘称为“自然的再现”,它直接诉诸读者的感官。这篇散文,对于自然风物,即没有浓装艳沫的涂饰,也没有对色彩层次的刻意雕琢,只是在生活的底片上稍事点染,把自然力赋于北平秋天的种种神韵和盘托出给了它的读者,既映衬出秋的底色,又和谐着文间的基调。你看:
就是在皇城人海中……早晨起来,泡一碗浓茶,向院子一坐,你也能看得到很高很高的碧录的天色,听得到青天下驯鸽的飞声……说到了牵牛花,我以为以蓝色或白色为佳,紫黑色次之,淡红色最下。
这是一幅巨大的画面,带有立体的美感。碧绿辽阔的天空作了画的背景;地面上,五颜六色的牵牛花荟萃成流光泛彩的野花圃;天与地之间,间或出现一两只白色或瓦灰色的驯鸽,点缀在一大片的空白中间,显得疏密得体,浓淡相宜,可与天工媲美。坐在院子里的人,手棒茶碗,带头望碧空,俯身撷牵牛,耳边不时传来驯鸽的飞声,画面有静有动,绘声绘色,秋的美、秋的情趣完全融合在蓝天白花之中。这种清淡中略带一点“野味”的情调,体现出故都秋的质朴美和原始美。从表面看,作者只是信笔而至的点缀,其实作者对色彩的选配是颇具匠心的。这幅画面选用的大多是些“冷色”,如青、蓝、灰、白冲淡了故都秋特有的风味和精神。它是作家审美观点在文学作品中的反映。
韵律感和音乐美,在《故都的秋》中表现得比较强烈。韵律本是诗歌的专门术语,这里借以揭示这篇散文的诗意美。
关于散文的自然韵律,郁达夫作过明确的阐述。他说:“在散文里,那种王渔洋所说的神韵,若不以音律的死律而讲,专指广义的自然韵律……却也可以有;因为四季的来复,阴阳的配合……无一不合于自然的韵律,作为描绘自然风物的散文,自然是可以具备这一美学特征的。
先看作品对秋雨的描写:
在灰沉沉的天底下,忽而来一阵凉风,便息列索落的下起雨来了。一层雨过,云渐渐地卷向了西去,天又晴了,太阳又露出脸来了。
再看对槐树的描写:
像花而又不是花的那一种落蕊,早晨起来,会铺得满地。脚踏上去,声音也没有,气味也没有,只能感到一点点极微细极柔软的触觉。
读了这两段,在娓娓的叙述之中,创造了无穷了诗意。首先作者选择的事物,具有诗意,其中有动(凉风、落雨、云逝)有静(灰沉沉的天,无声无息的落蕊),亦情亦景。行文像轻轻飘浮的白云,又像叮咚作响的山泉,自然是韵律和音乐的节奏融化在平静细腻的描绘中。
诗歌的声韵和节奏,加强了《故都的秋》的音乐美。“江南,秋当然也是有的;但草木/调得/慢,空气/来得/润,天的颜色/显得淡……”上面三句,结构相同,动词后面均辅以结构助词“得”,形式整齐划一,有一种整体的美感。作谓语的形容词,“慢”“润”“淡”,表现的都是平淡细腻的意味。它们又都是响亮的音节。“慢”(màn)“润”(rùn)“淡”(dàn)声调相同,前后两字又叶韵,这样读起来声韵铿锵,词势贯通,具有很强的音乐感。
一切景语皆情语。这篇散文“物”“我”之间完美的交融和统一,显示了作家卓越的艺术才华。它既是对北平的客观描绘,又是作者当时心情的折射,在郁达夫大量的写景抒情散文中,是很有特色的一篇。
中考 高考名著
常用成语
新学网 Copyright (C) 2007-2018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09006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