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法律的成语 关于法律的成语 共收录描写法律的成语70条
成语标题 | 成语解释 |
大经大法 | 根本的原则和法规。 |
出处:唐·韩愈《与孟尚书》:“其大经大法,皆亡灭而不救,坏烂而不收。” | |
大明法度 | 明:严明;法度:规矩,制度。大力严明制度、法规。 |
出处:宋·王安石《上时政疏》:“盖夫天下之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 | |
法不阿贵 | 法:法律;阿:偏袒。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形容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出处:《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 |
法不徇情 | 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私情。法律不徇私情。指执法公正,不讲私人感情。 |
出处: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七十二回:“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法不徇情,尔直深戒。” | |
法出一门 | 指法律统一,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通。 |
出处:《艺文类聚》卷五四引晋杜预《奏事》:“法出一门,然后人知恒禁,吏无淫巧,政明于上,民安于下。” | |
法无二门 | 指法律统一,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通。同“法出一门”。 |
出处:《金史·高德基传》:“有犯罪当死者,宰相欲从末减。德基曰:‘法无二门,失出犹失入也。’不从。” | |
法无可贷 | 指按法律不可宽恕。 |
出处:《清史稿·刑法志一》;“强盗分别法无可贷、情有可原,歼渠魁、赦胁从之义也。” | |
化外之民 | 化:开化;民:民众。文明地区以外的民众,即没有开化的民众。旧时统治阶级的偏见,指中国教化达不到、法律管不着的少数民族。 |
出处:《唐律疏义·名例》:“诸化外之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 |
结绳而治 | 原指上古没有文字,用结绳记事的方法治理天下。后也指社会清平,不用法律治国的空想。 |
出处:《周易·系辞下》:“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 | |
金科玉律 | 科:旧指法律条文;律:规章,法则。原形容法令条文的尽善尽美。现比喻必须遵守、不能变更的信条。 |
出处:汉·扬雄《剧秦美新》:“懿律嘉量,金科玉条。” | |
金科玉臬 | 臬,标准,法式。原形容法令条文的尽善尽美。现比喻必须遵守、不能变更的信条。同“金科玉律”。 |
出处:闻一多《女神之地方色彩》:“各种各料虽互相差异,却又互相调和,这便正符那条艺术底金科玉臬‘变异中之一律’了。” | |
金科玉条 | 科、条:法律条文。原指完美的法律条文。后指不能更改、必须遵守的信条。 |
出处:汉·扬雄《剧秦美新》:“懿律嘉量,金科玉条。” | |
禁网疏阔 | 指法律过于宽容。 |
出处:汉荀悦《汉纪·哀帝纪上》:“及汉兴,禁网疏阔,未之匡正。” | |
居官守法 | 旧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规。 |
出处:《史记·商君列传》:“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 | |
口含天宪 | 天宪:指朝廷法令。比喻说话就是法律,可以决定人的生死。 |
出处:《后汉书·朱穆传》:“手握王爵,口含天宪。” | |
口衔天宪 | 比喻说话就是法律,可以决定人的生死。同“口含天宪”。 |
例直禁简 | 法律或禁令简单明了,人民就容易理解和遵守。 |
出处:《晋书·杜预传》:“例直易见,禁简允犯。” | |
率由旧则 | 率:遵循;旧则:老法规。完全依循旧规办事。同“率由旧章”。 |
出处:《三国志·魏书·任城陈萧王传》:“万邦既化,率由旧则。” | |
率由旧章 | 率:遵循;旧章:老法规。一切按照老规矩办事。 |
出处:《诗经·大雅·假乐》:“不愆不忘,率由旧章。” | |
卖法市恩 | 市:买。指玩忽法律而随意宽恕罪犯以求得好处。 |
出处:元·白仁甫《梧桐雨》楔子:“某也惜你骁勇,但国有定法,某不敢卖法市恩。送你上京,取圣断,如何?” | |
明婚正配 | 指经过正式手续的婚姻,现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 |
出处:元·杨显之《潇湘雨》第四折:“你小姐元是我崔文远明婚正配许与侄儿崔通的。” | |
明婚正娶 | 指经过正式手续的婚姻,现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 |
出处:元·关汉卿《救风尘》第四折:“那里是明婚正娶,公然的伤风败俗。” | |
明媒正礼 | 犹言明媒正娶。旧指正式婚姻。 |
明媒正娶 | 明、正:形容正大光明。旧指正式婚姻。 |
出处:明·冯梦龙《古今小说》卷一:“论起初婚,王氏在前,只因休了一番,这平氏到是明媒正娶,又且平氏年长一岁,让平氏为正房,王氏反做偏房,两个姐妹相称。” | |
明正典刑 | 明:表明;正:治罪;典刑:法律。依照法律处以极刑。旧时多用于处决犯人的公文或布告中。 |
出处:宋·吕颐浩《辞免赴召乞纳节致仕札子》:“如是托疾,自当明正典刑;如委实抱病,伏望天慈,放臣闲退。” | |
目无法纪 | 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形容胡作非为,无法无天。 |
出处:清·孙雨林《皖江血》:“且尔捣毁学堂,亦属目无法纪。” | |
目无三尺 | 不把法制放在眼里。形容违法乱纪,胡作非为。三尺,指法律。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故称。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故称。 |
目无王法 | 不把国家的法律放在眼里。指人不受约束地胡作非为。 |
出处: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四十三回:“他如何敢拿了去,要起赎身的价银来,目无王法已极。” | |
弄法舞文 | 弄、舞:耍弄,玩弄;法:法律;文:法令条文。指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以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 |
出处:《史记·货殖列传》:“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者,没于赂遗也。” | |
欺公罔法 | 欺骗公众,无视法律。 |
出处: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十:“这一班光棍奴才,敢如此欺公罔法。” | |
窃钩窃国 | 偷钩的要处死,篡夺政权的人反倒成为诸侯。旧时用以讽刺法律的虚伪和不合理。 |
出处:《庄子·胠箧》:“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 | |
三茶六礼 | 犹言明媒正娶。旧指正式婚姻。 |
出处:我国旧时习俗,娶妻多用茶为聘礼,所以女子受聘称为受茶。六礼,即婚姻据以成立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种仪式。参阅明陈耀文《天中记》卷四四、《仪礼·士昏礼》。 | |
深文附会 | 牵强而苛细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同“深文傅会”。 |
深文傅会 | 牵强而苛细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 |
深文曲折 | 歪曲地援引法律条文,不露痕迹地陷人于罪。 |
深文周内 | 歪曲或苛刻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 |
出处:清·钱谦益《兵部尚书李公神道碑》:“小大之狱,必以情本伦常依法比,不为深文周内。” | |
深文周纳 | 周纳:罗织罪名。指苛刻地或歪曲地引用法律条文,把无罪的人定成有罪。也指不根据事实,牵强附会地给人硬加罪名。 |
出处:《史记·酷吏列传》:“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务在深文。”《汉书·路温舒传》:“上奏畏却,则锻炼而周纳之。” | |
绳之以法 | 根据法律制裁。 |
出处:《后汉书·冯衍传》:“以文帝之明,而魏尚之忠,绳之以法则为罪,施之以德则为功。” | |
网漏吞舟 | 网:渔网,比喻法网;吞舟:吞舟的大鱼,比喻大奸。网里漏掉吞舟大鱼。比喻法律太宽,使重大的罪犯也能漏网。 |
出处:《史记·酷吏列传序》:“网漏于吞舟之鱼,而吏治烝烝,不至于奸,黎民艾安。” | |
违条犯法 | 违犯法律条文。 |
出处:元·关汉卿《鲁斋郎》第四折:“他做了违条犯法的事,昨已斩了。” | |
违条舞法 | 违犯法律条文。同“违条犯法”。 |
舞词弄札 | 犹言舞文弄墨。故意玩弄文笔。原指曲引法律条文作弊。后常指玩弄文字技巧。 |
舞弄文墨 | ①玩弄法律条文,曲解其意。②玩弄文辞;耍笔杆子。亦作“舞文弄墨”。 |
舞文弄法 | 舞、弄:耍弄,玩弄;文:法令条文;法:法律。歪曲法律条文,舞弊徇私。 |
出处:《史记·货殖列传》:“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者,没于赂遗也。” | |
舞文弄墨 | 舞、弄:故意玩弄;文、墨:文笔。故意玩弄文笔。原指曲引法律条文作弊。后常指玩弄文字技巧。 |
出处:《隋书·王充传》:“明习法令,而舞弄文墨,高下其心。” | |
舞文玩法 | 歪曲法律条文,舞弊徇私。同“舞文弄法”。 |
析律贰端 | 指曲解法律条文,妄生不实端绪,以加重人罪。 |
出处:《汉书·宣帝纪》:“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增辞释非,以成其罪。” | |
析律舞文 | 指故意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 |
出处:宋苏舜钦《论五事·景祐四年五月七日阁门下》:“臣窃见州县之吏,多是狡恶之人……清白者必多方以误之,贪婪者则啖利以制之,然后析律舞文,鬻狱市令,上下其手,轻重厥刑。” | |
逍遥法外 | 逍遥:优游自得的样子。指犯法的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仍然自由自在。 |
出处:巴金《探索集·再说小骗子》:“那些造神召鬼、制造冤案、虚报产量、逼死人命等等、等等的大骗子是不会长期逍遥法外的。” | |
逍遥事外 | ①指犯法者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亦泛指做坏事或与坏事有牵连的人不受追查。②指置身事外,毫不关心。 |
出处:清·包世臣《致广东按察姚中丞书》:“首祸正凶,逍遥事外。”鲁迅《花边文学·女人未必多说谎》:“关于杨妃,禄山之乱以后的文人就都撒着大谎,玄宗逍遥事外,倒说是许多坏事情都由她。” | |
刑期无刑 | 刑罚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从而达到不用开的目的。 |
出处:语出《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 | |
徇情枉法 | 徇:曲从;枉:使歪曲。曲从私情,歪曲和破坏法律,胡乱断案。 |
出处:元·王謦《中书右丞相史公神道碑》:“使官吏一心奉公,而不敢为徇情枉法之私。” | |
言出法随 | 言:这里指法令或命令;法:法律。话一说出口,法律就跟在后面。指法令一经公布就严格执行,如有违犯就依法处理。 |
出处:毛泽东《陕甘宁边区政府、第八路军后方留守处布告》:“倘有不法之徒,胆敢阴谋捣乱,本府本处言出法随,勿谓言之不预。” | |
以法为教 | 以:用;教:教育。引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 |
出处:《韩非子·五蠹》:“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 | |
以杀去杀 | 用严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 |
出处:《商君书·画策》:“以杀去杀,虽杀可也。” | |
以杀止杀 | 用严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 |
出处:《商君书·画策》:“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 | |
以身试法 | 身:亲身,亲自;试:尝试。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指明知故犯。 |
出处:《汉书·王尊传》:“明慎所职,毋以身试法。” | |
以身试险 | 身:亲身,亲自;试:尝试。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指明知故犯。 |
出处:《汉书·王尊传》:“明慎所职,毋以身试法。” | |
引律比附 | 古代法律用语。援引律令,类比定罪。 |
玉律金科 | 律:规章,法则;科:旧指法律条文。原形容法令条文的尽善尽美。现比喻必须遵守、不能变更的信条。 |
出处:汉·扬雄《剧秦美新》:“懿律嘉量,金科玉条。” | |
约法三章 | 原指订立法律与人民相约遵守。后泛指订立简单的条款。 |
出处:《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刑法志》:“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 | |
正法直度 | 度:标准。严正法律,统一标准。 |
知法犯法 | 知道法律,又违反法律。指明知故犯。 |
出处: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四回:“好僧官老爷!知法犯法!” | |
执法不阿 | 阿:迎合。执行法律公正无私,不屈从权势。 |
执法如山 | 执行法律象山一样不可动摇。 |
祖宗家法 | 封建时代祖先制定的家族法规。 |
出处: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一章:“不要说好是妃子,就是皇后,也严禁寻国事说一句话。这是规矩,也叫做‘祖宗家法’。” | |
作奸犯科 | 奸:坏事;科:法律条文。为非作歹,触犯法令。 |
出处:三国蜀·诸葛亮《出师表》:“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 | |
作奸犯罪 | 为非作歹,干犯律条。 |
出处:司马紫烟《荒野游龙》第二章:“她不禁一叹道:‘月黑风高,正是作奸犯罪的好时刻,老天爷好象在帮坏人的忙呢!’” | |
急急如律令 | 本是汉代公文用语,后来道士或巫师亦用于符咒的末尾。如同法律命令,必须立即遵照执行。 |
出处:唐·白居易《祭龙文》:“若三日之内,一雨滂沱,是龙之灵,亦人之幸。礼无不报,神其听之!急急如律令。” | |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 偷钩的要处死,篡夺政权的人反倒成为诸侯。旧时用以讽刺法律的虚伪和不合理。 |
出处:《庄子·胠箧》:“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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